政采百科第111期:如何判断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是不是政府购买服务?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总有人在问:机关大楼采购物业服务是不是政府购买服务?高校食堂采购餐饮服务是不是政府购买服务?行政单位花钱给车辆加油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吗?
判断哪些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主要看是《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里的这三条规定。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服务供应商承担的行为。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也就是说,只要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且服务内容列入了当地或者本部门、本系统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满足这两个条件就是政府购买服务。如果采购主体是公立医院或者公立大学,那么这个项目只是通常的服务采购,不是政府购买服务。因为公立医院和公立大学都不是国家机关,没有政府购买服务。
判断起来比较简单,为什么很多人产生困扰,提出开头的哪些问题呢?有一部分原因是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九条中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产生了误解。
原来的《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将服务项目分成了三类。第一种是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需要购买的服务,比如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等。第二种是政府部门为履行本部门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比如政策研究、法律咨询等。第三种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比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很多人把这三种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对应起来。“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分别对应37号令中的第三种和第二种,于是推导出,第一种“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需要购买的服务”,包括物业、安保、车辆加油、餐饮服务等,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这样理解是错误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是对服务项目的重新分类,不能和37号令对应起来。也就是说,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包括了37号令中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服务项目。理解这一点,主要抓住《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市场化”原则。只要是国家机关的服务事项适合市场化,就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物业、安保、车辆加油、餐饮服务这些同样属于“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可以通过供应商竞争的方式采购(市场化),完全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不适合市场化的服务事项是什么?比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就不能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所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特意规定,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回到开头的问题,物业、餐饮、车辆加油服务,如果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且列入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就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好,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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